▲7月25日,@汪蘇瀧工作室 發文引發關注。圖/網絡截圖
近日,歌手張碧晨與歌曲《年輪》相關話題引發熱議。
據揚子晚報報道,因網紅歌手“旺仔小喬”一句“發一百遍《年輪》也只會寫張碧晨是原唱”,引發了《年輪》這首歌的“原唱之爭”。
7月25日凌晨,《年輪》詞曲作者汪蘇瀧的對接號宣布收回歌曲授權,而張碧晨方盡管隨后發聲明堅稱張碧晨為《年輪》唯一原唱,但也不得不在汪蘇瀧方宣布收回授權的情況下“告別《年輪》”。
一場口水仗“禁”了一首傳唱10年的經典老歌,對音樂行業是一個警醒。
或許有人要問了,他們到底爭的是個啥?
首先需要明確一個說法,不管是“原唱”還是“唯一原唱”都不屬于法律上的權利概念,而只是業界或者歌迷們一種約定俗成的稱呼,一般而言會將首次公開表演的歌手稱之為“原唱”。但是,這個概念并不屬于著作權法當中規定的內容,或許更多屬于歌手個人的“名譽權”。
不過,“原唱”榮譽很多時候與成名歌手息息相關。行業當中有很多原唱籍籍無名,翻唱大紅大紫的情況,爭“原唱”其實意義不大。
外人無法揣測張碧晨及其公司與版權方汪蘇瀧爭“原唱”的動機是什么。汪蘇瀧作為詞曲作者,擁有完整的音樂作品版權,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享有四項人身權及十二項財產權,其中就包括表演權。而張碧晨之所以能夠公開演唱該作品,恰恰就是因為版權人依據表演權賦予的權利。
在著作權法當中還有一個極易與表演權混淆的表演者權。表演者權的權利主體是歌手、演員等表演者,表演者權是著作權衍生出來的權利,著作權法上稱為鄰接權或作品傳播者權。相較于版權人,表演者權的權利范圍更窄,包括兩項人身權及四項財產權。而在行使財產權之前,被許可人依然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不可否認,一首歌曲能被傳唱需要整個音樂工業各環節的努力,但所有的結果都是基于著作權人的創作。然而,現實中,相較于強勢的制作公司、明星團隊、音樂平臺等,個體的詞曲著作權人盡管權利很多,但往往地位處于弱勢。這一點也在這場爭端中有所體現。
所謂“唯一原唱”的身份,對張碧晨而言可能不能帶來多少額外的加成。而汪蘇瀧的暫不再授權的說法,或許更多只是針對“旺仔小喬”而言,等于說拒絕網紅歌手未來繼續在演唱會或直播間演唱《年輪》的機會。所以,在此次爭端中,相關方其實并沒有多少“你死我活”的利益沖突。
一首好聽、優秀的歌,打動人心的除了演唱技巧,也有詞曲本身所反映出來的思想、情感、情緒,所以詞曲的創意非常重要。但是,對于歌迷和聽眾而言,更多會對歌手的表演津津樂道,而往往忽略了幕后的創作者。
汪蘇瀧本身就是一個能寫能唱的創作者,而更多的詞曲作者往往都是字幕當中一閃而過,存在感并不高。
現實中,能從幕后走向臺前的詞曲作者少之又少,但他們為很多膾炙人口的歌曲作出了巨大貢獻。這些人,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以及業界的尊重。
這場爭端最終以相關方不太愉快的形式落幕了,但依然給業界留下諸多思考和啟示。沒有眾多原創的詞曲作者,支撐不了蓬勃發展的音樂行業。當今,能傳唱多年的經典歌曲之所以越來越少,而大量流行的是一些季拋甚至月拋的短視頻背景口水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或許在于創作型人才的缺乏。
此外,這場“原唱”爭議,也暴露出行業慣例與法律規定之間的鴻溝。而要避免類似爭議,最好的辦法是采取協議明確約定原唱身份,是雙原唱還是唯一原唱都有據可查。
文娛行業繁榮的背后,離不開權益保障機制運行與法律的堅實護航。當創作者的心血和勞動能被守護和尊重,靈感的源泉才會奔涌不息;當作品的價值和相關參與方的權益能被公正對待,行業的生態方能健康生長。
撰稿 / 柯錦雄(法律工作者)
編輯 / 柯銳
校對 /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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