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家族信托被“擊穿”?超4000萬元“信托”當成存款強制執行有何啟示?|局外人
界面新聞記者|張曉云
近日,一起家族信托被“擊穿”案件引發熱議。在案號為(2023)蘇0602執6286號之一的執行裁定書中,法院將被執行人崔亦某名下的4143萬元“家族信托資產”當作存款強制執行。
為何該案件會引起熱議?什么情況下家族信托會被“擊穿”?界面新聞采訪多位法律界人士發現,僅以執行裁定書內容并不能直接斷定為家族信托案件。假如為家族信托的話,該案信托被強制執行的潛在原因仍有多種可能。家族信托在國內仍有很長的道路要走,本案有何啟示?
4143萬元資產被強執
引發熱議的案件源于一則執行裁定書。
界面新聞查閱裁判文書網發現,根據案號為(2023)蘇0602執6286號之一的執行裁定書,該案件始于一樁刑事案件。被執行人崔亦某因行賄罪和合同詐騙罪被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80萬元,繼續向華潤醫藥商業集團有限公司退賠7012.14萬元。
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案件被移送執行。執行過程中,江蘇省南通崇川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總對總”“點對點”查控系統中,查詢了被執行人崔亦某名下存款、車輛、證券、不動產、工商登記等情況。
執行裁定書記載:“執行過程中,扣劃被執行人崔亦某名下多個銀行賬戶存款合計5481343.51元;扣劃被執行人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09.09元;合計46913752.6元(發還華潤醫藥商業集團有限公司)。”
這筆超過4143萬元的資金成為本次執行中最關鍵的財產來源,由此在財富管理圈引發家族信托被“擊穿”的熱議。
并不一定是家族信托
界面新聞在裁判文書網查閱(2023)蘇0602執6286號的關聯刑事案件案號(2023)蘇06刑終168號,無該案判決文書公開。因此,目前內容僅限于前述執行裁定書描述內容。
一位不愿具名的金融律師向界面新聞表示,僅以目前公開內容而言,無法直接斷定為狹義的家族信托案件,因為裁定書的原文為“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也有可能是基金等。
界面新聞查閱中國基金業協會發現,存在備案的私募基金名字中帶有“家族信托基金”字樣,也有備案的私募基金名字中帶有“家族信托”,無基金字樣,這些產品的屬性均為私募基金。
此外,一位三方財富銷售人士向界面新聞介紹了此前某財富管理公司的模式:通過第三方保理公司設立“家族信托”,然后將該資產分散投資于關聯公司的定融產品、A信托公司的產品等。
前述金融律師向界面新聞表示,根據我國《信托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除了慈善信托這類雙受托人模式產品外,發起信托的只能是持牌信托公司,前述第三方保理公司發起的“家族信托”在法律上并不是信托產品,僅是產品中名字帶有“家族信托”。具體會被認定成什么,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家族信托被強執有先例
此前,也有家族信托被執行的案例。
2020年,武漢中院審理的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引發行業震動。委托人張某以非婚生子為受益人設立家族信托基金,后被胡某原配楊某以不當得利起訴,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裁定凍結某信托公司旗下財產信托。張某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解除對信托合同項下信托資金的凍結,遭法院駁回。但該財產信托仍對受益人私生子繼續分配資產。
另有路某非法行醫設立家族信托被強制執行案。該案中,一審判決后,路某未上訴,法院查封凍結了路某在某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產品,路某提出異議。最終法院駁回路某的異議請求。
假如本案被執行的是家族信托,界面新聞采訪多位法律界人士發現,依舊有可能存在被“擊穿”的理由。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江朵律師在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本案信托被強制執行的潛在原因可能有二:
其一,信托資金來源不合法。分析本案執行裁定書可知,被執行人崔亦某因犯行賄罪、合同詐騙罪,扣劃其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財產發還華潤醫藥商業集團有限公司。因為崔亦某構成了合同詐騙罪,所以應收賬款就是非法財產。
其二,追繳違法所得可以包括原物追繳和價值追繳。合法所得與非法所得產生了混同,在執行程序中因為該違法所得下落無法查明,客觀上已經無法追繳時,視情形可以進行價值追繳,即執行同等價值的被執行人合法財產。
此外,德恒北京辦公室合伙人康欣曾以非法行醫設立家族信托被強制執行案為典型案例撰文分析認為,從實踐經驗總結來看,一是家族信托能夠隔離刑事處罰,但設立時的資金來源要合法;二是設立信托的資金來源要全部可信,如果信托的資金來源由部分合法財產、部分非法財產混同設立,信托效力將可能全部無效;三是信托設立目的要合法;四是信托設立資金來源與目的合法的前提下,信托受益權明確與否會直接影響執行的可行性。
有何啟示?
關于本案,多位信托律師在社交媒體發文指出,法院將信托資產直接表述為“存款”并予以扣劃的做法,突破了《信托法》確立的基本原則。質疑聲集中在程序正當性上,如果法院認為設立該家族信托的財產來源屬于違法所得,涉嫌逃避債務,應首先啟動信托撤銷或無效確認程序,而非直接執行。
對此,界面新聞采訪了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魏峻軍律師。他表示對于法院要先行確認信托合同無效,而后才能執行信托財產的意見,持保留意見。
魏峻軍表示,通常情況下,刑事案件生效后,會由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執行,也會產生一個執行案號。在查詢(2023)蘇0602執6286號裁定后,清晰載明信托基金劃扣金額,應當推定在刑事案件中已經有了認定。
他表示,在實務中,部分刑事案件由于涉及財產眾多,在判決中不會一一載明,但是可以和審判法官、檢察院進行核實。即上述家族信托基金是否屬于涉刑資產。一旦確認屬于涉刑資產,根據《信托法》十七條(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可信托財產可以被強制性。
與此同時,他也談及有資管公司、保險公司聘請其前去講課,不少要求夸大信托、保險權益獨立性,鼓勵銷售人員和客戶的積極性。
這種銷售行為主導,反復宣講片面的觀點,他認為是“業內嘩然”的主因。金融消費要走向理性,不是讓法院整改,銷售端培訓應該跟得上客戶的認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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