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1980元 數字人直播入門容易賺錢難
記者 盧揚 劉曼華
隨著AI技術的快速發展,數字人直播正憑借著“24小時在線”“低門檻高收益”“只需一部手機”等特點,成為直播新風口。不少用戶紛紛入局的同時,也讓相關商家聞風而起,大肆宣傳推銷數字人直播軟件。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此類軟件通常按年收費,價格從幾千元到上萬元不等。然而,各大電商平臺早已對數字人直播進行了限制,甚至封禁。作為一種新型直播形式,數字人直播還面臨著法律糾紛和倫理問題。業內認為,由數字人驅動的直播所引起的糾紛涉及多方,責任界定復雜,規范數字人直播需要從法律、行業、平臺多方入手。
四折拿貨、自主定價 軟件代理賺足差價
在各大電商平臺,數字人已悄然融入我們的生活,不少商家、品牌早已開始用數字人直播帶貨。而部分商家瞄準了售賣數字人直播軟件這一賽道,試圖“掘金”。
“躺著賺錢”“無需真人出鏡”這些話術以及“開播幾小時成交額上萬元”的直播截圖,正頻繁出現在推廣數字人直播軟件的帖子和視頻中。
據北京商報記者調查,數字人直播軟件通常是按年收費,一年的價格為1980―29800元不等。值得注意的是,軟件只提供通用的人物形象,而若想定制自己的形象(克隆形象)、克隆聲音則需另外付費。
優秘智能數字人的業務推銷員張先生介紹,克隆形象1680元一次,克隆聲音599元一次。除了售賣軟件和定制服務外,張先生還推薦了AI無人直播專用手機:“零售價3980元,手機和軟件一起打包快遞發給你,拿回去就可以開播。”
在此類軟件售賣過程中,往往還會介紹代理業務,即交錢獲得售賣軟件的權限。其中,代理類型包括初級代理、中級代理、高級代理和戰略代理,代理費用一次性收費,分別為6000元、10000元、29800元、59800元。
而當北京商報記者詢問代理可以拿到幾成回扣時,該軟件賣家說:“四折拿貨,你想賣多少錢就賣多少錢,差價都是你賺的。”
在業內看來,數字人直播這門生意中,最賺錢的并不是用數字人直播帶貨的人,而是售賣數字人直播軟件、提供數字人運營服務的商家。
資深人工智能專家郭濤認為,售賣軟件的商家處于產業鏈的上游,掌握著核心技術和資源,能通過大量銷售軟件和提供服務獲取高額利潤。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王鵬表示:“除了軟件銷售外,這些商家往往提供數字人定制、內容策劃、數據分析等一系列增值服務。另外,部分用戶對數字人直播的了解不夠深入,容易被夸大宣傳所誤導,而軟件開發商和銷售商則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獲取超額利潤。”
開播不足一月 屢被平臺封禁
數字人直播技術的出現,為電商領域帶來了新的可能性,但對于想要入局的用戶而言,盲目追逐風口可能帶來巨大的風險。軟件商家把數字人直播效果、盈利前景吹得天花亂墜,用戶高價買入,效果卻不盡如人意,還時常因“非實時直播”等違規行為被平臺封禁。
曾經嘗試數字人直播的林女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數字人直播一眼就能看出來,而且這種直播間往往都沒有幾個在線用戶。那些軟件商家展示的數字人直播數據都是假的,真人直播都達不到的效果,何況是假人?”
做著實體店生意的李先生看到關于數字人直播的推廣后,買了一家公司的數字人直播軟件,但開播不到一個月,直播間已因“直播違規”被平臺封禁好幾次。
“本以為可以開拓線上生意,實際上抖音和視頻號已經限制和禁止這種直播,賣軟件的商家還寫著8個平臺都可以使用,明知道這種情況還鼓吹推廣,以為是掙錢的門路,沒想到掉進了陷阱。”李先生要求退款無果后無奈地說道。
據了解,目前各大電商平臺對于數字人直播的規定不一,但都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規范。
如抖音規定使用虛擬人進行直播必須對相應的虛擬人形象在平臺注冊,直播時須由真人驅動進行實時互動,不允許完全由AI驅動進行互動,虛擬人直播必須顯著標識;快手規定商家采用數字人直播時,僅允許使用快手平臺提供的數字人能力,直播內容不可在短時間內高度機械重復。
京東則較為開放,推出了采用創始人劉強東形象的數字人主播“采銷東哥”;而騰訊視頻號在《視頻號櫥窗達人【發布低質量內容】實施細則》中則明確禁止使用虛擬數字人等非真人直播的代播內容。
針對不同平臺對于數字人直播的不同態度,北京商報記者向抖音、快手、京東、騰訊發出了采訪函,但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
知名商業顧問霍虹屹對此表示,平臺對數字人直播的態度不一,反映了它們在商業模式、用戶體驗和監管合規方面的不同考量。
“如騰訊視頻號的核心競爭力在于‘熟人社交+內容生態’,過度AI化的直播可能會損害用戶信任度,影響用戶黏性。對京東來說,核心目標是銷售轉化,只要AI數字人能夠提升帶貨轉化率,提高GMV(商品交易總額),就沒有理由限制。”霍虹屹進一步指出。
法律、倫理規范亟待完善
作為一種新的直播形式,數字人直播還缺乏足夠完善的行業規范,與之相關的法律體系也尚不成熟,在實際應用中可能會涉及法律糾紛和社會倫理問題。
2023年4月,杭州互聯網法院曾審結了一起虛擬數字人侵權案件,被告未經授權使用原告的數字人形象,被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除了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形象、聲音等引發侵權糾紛外,數字人直播還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問題。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知識產權業務委員會主任李洪江認為,數字人直播若未顯著標識“AI生成”內容,導致消費者誤判商品質量,則可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同時,數字人直播涉及大量用戶行為數據的收集與分析,若未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要求,可能引發數據泄露或濫用風險。
另一方面,新技術往往會給現有社會倫理規范帶來沖擊,數字人直播也不例外。
隨著AI技術的進一步發展,數字人高度擬人化可能導致觀眾無法區分虛擬與真實,如數字人仿冒名人帶貨已經出現,通過特定人設誘導老年人、青少年非理性消費。
郭濤認為,除了可能導致社會信任危機外,數字人直播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平臺的審核難度,對相關內容的審核不足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不當內容易傳播,且道德問題責任界定復雜,涉及多方。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李洪江表示,加快制定有關數字人直播的管理條例,明確數字人身份標識、內容審核、責任歸屬等要求是規范數字人直播的重要手段。
“數字人直播技術仍在不斷發展,對于平臺來說,要進一步強化平臺責任,采用AI識別技術監測違規內容,并強制標注‘AI生成’標識。另外,加強倫理審查與社會共治,通過設立行業倫理委員會,制定數字人直播倫理指南,推動公眾參與監督,鼓勵舉報違規行為。”郭濤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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