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多名網友在社交平臺上反映,遼寧沈陽部分公司在招聘時要求面試者無薪“試崗”。3月26日,極目新聞記者在求職軟件上咨詢了多家位于沈陽的公司,部分公司存在1至7天的試崗期,試崗期無工資。律師認為,用人單位要求無薪試崗屬違法行為,如果企業惡意騙取廉價勞動力,構成違法解雇的,員工還可以要求企業賠償。
曾在沈陽市求職過的王倩(化名)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公司招聘后的試崗期大多在3至7天,試崗期不通過則無薪資。她曾面試過新媒體運營、短視頻編導、電商運營助理等崗位,都需要試崗,“大多數都沒有工資,有些公司會給一天50元。”
另一名求職者小佳(化名)說,有些公司只有在試崗期通過后才會發放工資,而且試崗期結束后,用人單位一般還要求3至6個月的實習期,“試崗就是人家看你合不合適,要是不合適就直接走,不給工資和賠償。”
極目新聞記者以求職者的身份咨詢了部分沈陽市的公司企業,發現確有企業要求求職者無薪“試崗”。一家招聘公考講師的教育機構的招聘人員稱,該崗位需要試崗7天,試崗期無工資,試崗通過后可入職培訓。
另一家招聘安檢員的服務公司要求無薪試崗1至3天,試崗通過后有3個月的實習期,實習期綜合工資在3500元至5000元之間。在招聘軟件上,也有企業稱入職不需要試崗期,稱“試崗違反勞動法”。
圖據社交平臺截圖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法律并無“試崗期”概念,只有“試用期”概念,在司法案例中普遍將“試崗期”認定為“試用期”,企業需按法律規定承擔義務,而試用期需滿足以下條件: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時長要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比如3個月至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因此,企業自行設定的“試崗期”因未納入勞動合同,屬于違法操作。
趙良善強調,無薪試崗更是違法,試崗期工資必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企業不得以“試崗”為由拒付報酬。若企業要求簽訂“試崗期協議”約定無薪條款,則該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試崗期間,但凡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即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企業都需支付報酬并承擔法律責任。
若試崗被辭退的原因并非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是由于企業的其他原因(如經營困難、崗位調整等),且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企業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企業惡意騙取廉價勞動力,構成違法解雇的,員工還可以要求企業賠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趙良善建議,無薪試崗設定本身違法,勞動者有權要求企業按正式用工標準支付報酬并簽訂合同,如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極目新聞記者 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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