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年,我在重慶打工,張燕生病了,我還跑回去照顧她。”冉光英說:“說句不好聽的話,當時,她的內褲都是我幫洗的,生病的錢也是我出的,她太沒良心了。”
“人心不足,蛇吞象!”張燕說,“她(冉光英)也不想想:如果我爸是生病去世的,不僅沒有一分錢補償,還可能掏光家里所有積蓄,她拿了那么多錢,還有什么不滿足的?想平分,憑什么呀?”
2025年3月16日,紅星新聞在貴州省銅仁市印江縣采訪時,冉光英和張燕分別向記者抱怨對彼此的不滿。
這一切源于張國富在一艘漁船上幫他人作業時,發生了意外。這場意外導致時年52歲的張國富去世,也留下137.5萬元的死亡賠償金。
喪事過后,關于這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就在這個組合家庭的妻子、女兒、繼女及父母間進行著,至今已持續近五年。
01.
一場意料之外的死亡
從貴州省銅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縣城驅車,沿著盤山公路起起落落半個小時后,紅星新聞記者來到了杉樹鎮大羅村。
在村口池塘邊,有座并不高的兩層小樓,那是張國富的房子。如今,這棟小樓大門緊鎖,門口的對聯在風雨常年侵蝕下只剩下一邊了,且對聯的紅色底料早已退卻,露出純白底色,但從殘存的字體看,依舊可以看出“平安吉祥”等字樣。
但那是他們對未來的美好期許,現實似乎和這個家庭的“平安吉祥”沒有了關系。
1968年10月20日,張國富出生在大羅村。這個村子坐落在半山腰上,大山長年阻隔了人們外出遠行的道路,但無法阻隔厄運到來。正如張國富的遭遇,可謂“接二連三”:
2013年2月18日,張國富的兒子張軍去世。一年后,即2014年7月1日,張國富的妻子陳桂紅去世。
就這樣,彼時45周歲左右的張國富在中年時,喪子又喪妻,只剩下年僅14歲的女兒張燕和他相依為命。
2015年3月11日,這天,張國富和本縣中壩鄉土黃村的冉光英結婚。4年前,冉光英和她前夫離婚,帶著小女兒吳萍(2001年出生),她嫁給了張國富,也把自己和吳萍的戶口遷到張國富所在的大羅村。
好景不長。2020年11月14日凌晨4時10分,在浙江省舟山市,一艘編號為浙普漁68391號的漁船在當地180海區3小區生產作業時,受雇于此的張國富在起網時,不慎被脫蝦桁桿砸到受傷,經搶救無效,張國富死亡。
▲張國富的家
02.
一個死亡賠償引發的官司
張國富去世后,2020年11月16日,經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調劑委員會調解達成了一致的協議顯示:船東就張國富死亡一事,一次性向當事人張啟金、冉茂芬、冉光英、張燕、吳萍賠償、補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375000元。這筆款項分兩期支付,其中首期375000元于次日,即2020年11月17日前支付,支付到張國富妻子冉光英名下的銀行賬戶。第二期1000000元于保險理賠后的3個工作日內支付完畢,這筆款項約定匯入到張國富女兒張燕的名下。
前述提及的張啟金和冉茂芬,分別是死者張國富的父母。張燕、冉光英、吳萍分別是張國富的女兒、妻子和繼女。
這筆高達137.5萬元的賠償金,后來全部落實到位。但辦喪事也花了不少費用,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賬、確認,冉光英為操辦喪葬相關事宜支出143683元。張燕告訴紅星新聞,這其中的“大頭”是從浙江舟山案發地將父親的尸體運回印江的費用,運費共5萬元。
按照冉光英弟弟冉光希的說法,當初,他建議在支付給姐夫(張國富)的父母相關贍養費后,剩下的錢分別給吳萍和張燕在縣城各買一套房,但這個方案遭到張燕及親屬的反對。隨后,冉光英和吳萍將張燕告上法庭,張國富的父母張啟金和冉茂芬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張國富家門前的大山
2021年11月29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院出具的(2021)黔0625民初1028號《民事判決書》顯示,這筆因張國富意外身亡后留下的共有財產,在扣除因操辦喪葬相關事宜143683元以及張燕已支付張啟金、冉茂芬贍養費70000元后,法院確定剩下的金額(1161317元)分配比例如下:張燕分割財產比例為30%,吳萍10%,張啟金、冉茂芬、冉光英的分割比例分別均為20%。
按照該比例,張燕應分得賠償款348395.1元,吳萍應分得116131.7元,張啟金、冉茂芬、冉光英各自應分得賠償款232263.4元。
03.
不服一審判決后的多次訴訟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院一審判決后,冉光英、吳萍不服,向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2年5月5日,銅仁市中院(2022)黔06民終2號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稱: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審法院確定的案涉賠償款分配比例是否恰當?
銅仁市中院認為,案涉賠償款不是遺產,但可參照《民法典》中關于遺產繼承的分配規則予以分配:冉光英作為死者張國富生前合法再婚妻子、吳萍作為與死者張國富生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與張國富的女兒張燕及張國富的父母張啟金、冉茂芬對張國富死亡后的賠償款,享有同等分配權利,一般應均等分配。
但銅仁市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考慮到張燕自幼與其生父張國富一起生活,相依為命,其(張燕)胞兄、生母、生父相繼離世,現雖已成年,但未成家(該判決作出時未成家,目前已成家,記者注),加之其本人現并無固定收入來源,應酌情予以多分,享有賠償款30%的比例,并無不當。
銅仁市中院表示,一審法院考慮到吳萍雖與死者張國富生前形成了撫養關系,但其親生父母健在,其生父仍然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吳萍的義務,且其與死者張國富生前相處得并不是很融洽,予以酌情少分,亦是恰當的。
銅仁市中院還表示,一審法院確定冉光英與死者張國富的父母張啟金、冉茂芬對賠償款的分割比例均為20%,較公平合理。故一審法院確定的案涉賠償款比例是恰當的。據此,銅仁市中院駁回冉光英和吳萍的上訴,維持原判。
▲銅仁市中院的二審的《民事判決書》(部分)
對銅仁市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冉光英和吳萍不服并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22年8月17日,貴州省高院作出(2022)黔民申4694號《民事裁定書》認為,二審法院作出“故一審法院確定的案涉賠償款比例是恰當的”等說法并無不當,故冉光英、吳萍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再審申請不符合《訴訟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駁回其再審申請。
▲貴州省高院再審的《民事裁定書》(部分)
在這期間,因不服銅仁中院判決,冉光英、吳萍也向銅仁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2023年8月21日,銅仁市檢察院以“銅檢民監【2023】42號”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該《決定書》認為,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黔06民終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故根據相關規定,銅仁市檢察院不支持冉光英、吳萍的監督申請。
▲銅仁市檢察院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部分)
04.
這筆賠償金究竟屬于什么款項?
從多輪訴訟結果看,法院等最終認定的結果并沒有如冉光英、吳萍所愿,問題也指向了這筆款究竟屬于什么款項等問題。
一審判決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院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案涉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張國富的遺產,也不是張國富與冉光英的夫妻共同財產,系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的近親屬因受害人提前死亡所造成的未來收入減少的賠償。
對這筆“共有物”如何分割的問題,銅仁市檢察院在《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中提到,死亡賠償金系基于死者死亡后,賠償義務人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其不屬于死者的遺產。故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原則上需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
銅仁市檢察院同時認為,法院劃定的分割比例已綜合并充分兼顧各方實際情況,(分法)并無明顯不當。故冉光英、吳萍提出的“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的申請監督理由不能成立。
冉光英繼續以信訪等渠道爭取“多分”的訴求,對此,2025年1月8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院在給其發出的《告知書》中稱,“該案的法律途徑已全部走完,希望您息訴服判,安心生活。”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院發出的《告知書》
早前一審判決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院也在判決書中建議,“本案中各方當事人痛失親人,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更應該相互諒解,最大限度維護家庭關系的和睦。”
不過,冉光英的弟弟冉光希向紅星新聞直言:“如果談感情就不會上到法院了,就因為認為分配不合理,協調不成,所以才走到今天這地步。”
張燕則說:“做人要知足。”
(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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