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漂白》“漂白”了南方都市報的深度調查報道《漂白》?
據紅星新聞報道,1月20日,前記者王猛發文,認為電視劇《漂白》“無論是劇名還是劇情,‘漂白’了我2012年發表" />
▲電視劇《漂白》海報。圖/微博賬號“電視劇漂白”
電視劇《漂白》“漂白”了南方都市報的深度調查報道《漂白》?
據紅星新聞報道,1月20日,前記者王猛發文,認為電視劇《漂白》“無論是劇名還是劇情,‘漂白’了我2012年發表于南方都市報的深度調查報道《漂白》”。據其介紹,“漂白”這個概念是編輯吳倩的創作,此前媒體公域從未用過這個形象概括假冒身份的類似新聞。
對此,該劇編劇及監制陳枰回應稱,其是受邀創作“楊樹彬團伙911殺人碎尸案”為原型的電影劇本,在走訪當地及采訪相關人士之后創作了小說。陳枰還表示,“漂白”是警界慣用術語,否認其借鑒了新聞報道的概念。
1月21日,王猛公開了自己整理的17處陳枰同名小說與報道相似部分,指該行為是圈內所謂的“洗稿”。陳枰也再度回應,總結下來三個觀點,一是各自作品彼此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二是“漂白”概念屬于公有概念,非獨創;三是大致雷同的詞語數量比例低,在法律上不構成抄襲事實。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作品的表達是作品可借以被感知的形式,是其獨創性的外在表現。而區別于單純的事實消息,深度調查報道包含了記者獨特的表達形式,因而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這一點毋庸置疑。
然而,新聞作品描寫的真實事件,往往也是一些影視劇或者小說創作的重要素材,可以說,任何一部作品的創作都離不開對前人成果或已有素材的使用。法律并不禁止借鑒,但是對他人作品的借鑒,應當限于對作品思想、主題或屬于公有領域內容的借鑒。換句話說,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
借鑒、“致敬”與抄襲的邊界到底在哪,在當下現實中依舊存在模糊性。在法律上,確定是否存在抄襲事實,秉持的標準是“接觸+實質性相似”,但是,真實事件,特別是真實的刑事案件往往都有充分的新聞報道,當影視劇劇本的創作與這些報道產生交集之時,如何判斷“是否存在抄襲”就成了說不清的一團漿糊。
真實事件歷來是影視劇劇本創作的重要素材庫,在創作的過程當中或多或少需要瀏覽當初的新聞報道,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當存在先入為主的表達之時,極易產生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因而,在劇本創作的過程當中,可以采用實地走訪及采訪,重新收集素材的辦法,盡量避免這種先入為主的表達。
如果遇到認為特別好的表達,完全也可以將當初報道的記者作為采訪對象,得到對方許可。這個過程中,切忌采用注水的方式,將幾段比較精彩的表達如同水滴匯入大海一般融入劇本,此舉即便構不成法律上的抄襲事實,也改變不了抄襲行為的本質。
在內地影視業從業人員當中,編劇的地位說實話并不太高,屬于頻繁被侵犯著作權的對象之一。作為創作者,影視劇編劇應該更能體會作者作品被隨意“借鑒”的心情。
此前,有影視劇以南大碎尸案為藍本,引發了家屬的極大爭議。此次爭議雖然也是真實事件改編,但涉及已經形成作品的新聞報道。這些爭議的存在,一來說明社會各界的著作權意識越來越高,二來也說明,當前影視劇劇本創作過程當中,還存在一些灰色的空間亟待厘清。
當然,這并不是說,產生爭議就一定是存在抄襲,而是說,針對此類爭議,要在討論當中形成新的行業倫理,至少各方應該在尊重著作權的層面達成共識。如此,方能更好保障各方權益。
撰稿 / 柯錦雄(律師)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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