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都市報報道,4月1日,兩位母親各陪同孤獨癥孩子乘坐東方航空航班,準備從大理飛往西安,遭到“拒載”。在大理一機場,他們出示了醫院開給孩子的孤獨癥證明,希望得到幫助,以便申請綠色通道。登機時間臨近,他們在服務臺詢問時被告知,兩名22歲的自閉癥孩子都被拒載了。工作人員展示了微信“旅服登機群”內由“大理機場地服生產調”發送的一則消息:“MU5725兩位自閉癥旅客,機組通知影響客艙其他旅客乘機,拒載”。
一名家長介紹,4月2日上午,一位自稱東航服務質量督查的人員添加其微信道歉,稱公司將啟動調查,希望撤下網絡曝光的帖子,“公司對整件事情負責,不會推諉,做好后續的整改。”但對于其提出的“想知道被拒載的理由”等訴求,一直未有回應。東航公關人員也回應南都記者稱,“沒有可以告知的消息”。
4月8日,紅星記者從事發機場處獲悉,拒載行為是航司決定的。
▲機場工作人員展示了微信“旅服登機群”內關于“機組通知拒載”的消息 圖據南方都市報
據前述媒體報道:被拒載的結果讓他們十分驚訝。兩位母親和孩子都有比較豐富的乘機經歷,大多情況是自主辦理登機程序,此前也在上海浦東、杭州蕭山等機場體驗過綠色通道。這是第一次因為孩子的孤獨癥被“拒載”。“我們連安檢都沒過,機組也沒看到我們小孩子,就看到是孤獨癥、自閉癥,你們就拒載嗎?你也不詢問一下情況,我們有沒有坐過飛機?你們甚至可以查我們有沒有飛行記錄。為什么就這么粗魯給我們拒載了?”其中一名家長發出一串疑問。
家長回憶,最終,經過機場協調,他們轉乘18:40的西藏航空TV6012,在簽署免責協議后,飛向西安。值得一提的是,他們4月2日由西安飛往杭州的航班仍為東航,這次,他們沒有申請綠色通道,順利登上了飛機。
以自閉癥為由拒載乘客,是否有依據?拒載乘客是否侵犯了乘客的權益?紅星新聞記者就此咨詢律師。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航空公司拒載的行為違法與否,要視具體情況來論。《殘疾人保障法》及《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殘疾人享有平等出行權,航空公司不得因殘疾對其他旅客造成冒犯或不便而拒絕運輸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孤獨癥患者通常被歸類為殘疾人范疇,航空公司無權僅憑醫學證明拒載。
此外,《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承運人可拒絕運輸可能危害飛行安全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但需基于客觀判斷而非主觀臆斷。該《規則》第三十五條還指出,承運人應尊重殘疾人權益,不得以殘疾為由歧視。”趙良善說。
他提出,若孤獨癥患者出現如自傷、攻擊他人、突發精神癥狀等明確危害安全的行為時,則可依法拒載,“航空公司需在拒載前進行專業評估,確認患者行為是否可能危害安全或造成不便。若僅憑家長提供的醫學證明拒載,則缺乏充分依據。”他認為,航空公司應建立專業評估機制,結合醫學評估、行為觀察及無障礙服務需求綜合判斷,同時加強員工培訓,提升服務意識。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提出,“按照媒體此前的報道,本次事件中的兩名自閉癥患者在監護人的陪同下出行,狀態良好且曾有乘機的經歷,那這樣的疾病就不應屬于危及公共秩序的疾病范疇,兩名患者更不應被歧視。”他提及,《民法典》也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機組如在未確認旅客真實身體健康狀態時擅自拒載兩位自閉癥青年,或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了與旅客的運輸合同,應向旅客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陳馨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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