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依|“人在天堂,錢在銀行”! 無主財產如何處理?
作者:錢童心
近期,上海市徐匯區作出的一項判決引發關注。兩年多前,上海一名獨居老人葛先生猝死后,當地民政局作為該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被法院指定為葛先生的遺產管理人。然而在葛先生去世不久,葛先生的堂弟夫婦將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先生的全部遺產。堂弟夫婦認為自己屬于對老人扶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遺產。
經法院判定,由于死者葛先生的堂弟夫婦(原告)已經分得了最先查明遺產中除房屋之外的總計約130萬元遺產,在之后堂弟夫婦又發現老人名下還有一筆300萬元存款,另行要求分得這部分遺產的起訴被駁回。
“人在天堂,錢在銀行”,這一案件引發社會熱議。有網友認為,葛先生的遺產全部歸由堂弟夫婦似乎更為合理。但相關律師向第一財經記者解釋稱,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并非財產的受益人,卻必須應訴各類案件也著實“傷腦筋”。
在今年兩會上,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上海市律協社會公益和法律援助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張玉霞律師提出了一份《關于遺產管理人制度落地實施的建議》,其中也重點涉及了無主財產管理的諸多問題。
張玉霞稱,近年來,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案件數量有增加,一般為遺囑確指定的遺產管理人或民政部門擔任,但在擔任遺產管理人后的管理遺產過程中,卻存在大量細節問題,部分指定案件,也有悖該制度用于處理無主財產的初衷。
履行扶養就一定能繼承財產?
在近日徐匯區法院的判決中,法院認為,由于葛先生的女兒、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先生死亡,當地民政局作為該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為葛先生的遺產管理人。另結合兩原告對于老人的扶養時間、扶養程度等在案事實,酌情判定兩原告分得當時查明的遺產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遺產總計約130萬元。
但根據葛先生的堂弟自述,兩人關系從小密切,在嫂子過世后,他對自小患有癲癇的哥哥關懷甚多,平時探望、送醫、照顧都是他們夫婦完成,哥哥的身后事也是他們料理的。因此當他們發現老人名下還有一筆300萬元存款時,另行起訴要求分這部分遺產。但承辦法官表示,在前期判決中,兩原告分得的遺產數額與其照顧程度相適應,最終駁回了其再次繼承這筆遺產的請求。
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而堂弟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通常無繼承權。另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酌情分得遺產權,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老人的堂弟夫妻對老人生前有一定的照顧,因此符合這一條件。
此外,若丁克無直系血親和配偶,可能涉及更遠的親屬或依據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對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此類遺產首先應用于支付喪葬費用、清償債務,并給予對死者生前盡過照料責任的人適當補償。之后,若仍無人繼承或受遺贈,該遺產將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具體歸屬需依據《民事訴訟法》關于無主財產的程序進行確定。
張玉霞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葛先生的堂弟不是法定繼承人,如果生前照顧,視照顧的實際情況可以分得部分甚至全部。實踐中有全部給予實際照顧人的,也有分得百分之七八十的,也有百分之一二十的。”
“擬制血親”有無繼承權?
有部分無子女老人晚年結婚或失獨喪偶老人再婚,他們的繼子女是否對老人的財產享有繼承權也是常見的法律訴訟。
張玉霞向第一財經記者提到,對老人生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以被視為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條件,從而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她表示,被認定為“擬制血親”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有法定繼承權,而與繼父母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被視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沒有法定繼承權。即使老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這種繼承關系仍然成立。
此外,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也可視為法律上的“擬制血親”。此前,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曾判過一個案件。上海一男子張先生去世留下一套房,張先生去世時既無配偶也無其他子女,張先生父母也都先于張先生亡故。前繼子主張房產繼承權。但法院認為,應首先審核雙方間是否成立“擬制血親”。由于繼子與張先生共同生活時已滿15歲,不認定為“擬制血親”。
財產爭相繼承,債務誰來繼承?
隨著社會老齡化、少子化的加劇,單身或丁克夫婦遺產繼承問題日漸突出。張玉霞表示,與遺贈協議或遺贈扶養配套使用,老人也可以簽訂一份意定監護協議,指定監護人,為老人操辦生養死葬等事宜。但她同時指出,意定監護人并不一定非得成為受遺贈人,老人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遺贈人。
張玉霞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在現實中也有很多情況是繼承人在繼承后發現被繼承人資不抵債就放棄繼承權,由民政擔任遺產管理人。但因為資不抵債,民政并不僅僅是管理遺產,更需處理債權債務糾紛,應訴各個法院的案子,民政部門也是有苦難言。”
她表示,因被繼承人資不抵債而決定放棄繼承的案例非常多,目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認定不夠細化,放棄繼承的時間,是在繼承開始后多久之內,還是無限期;放棄繼承之前如果實際取得部分遺產,即使尚未過戶,是否屬于已經繼承,還能不能放棄繼承。實踐中,存在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民政擔任遺產管理人后,發現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后,已獲取部分遺產。
對此,她建議細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規則。例如,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后,主動獲得部分遺產的,應認定為接受繼承,不能再表示放棄;對于過世前已在繼承人處的遺產,放棄繼承同時應完成遺產的申報及交付。
在談到意定監護人和遺產管理人的關系時,張玉霞表示,兩者沒有必要關聯。“意定監護人是在負責生前的監護,而遺產管理人是負責人去世后的遺產處置。”她表示。但她同時稱,被繼承人在生前也可以指定意定監護人為自己身后的遺產管理人,這時兩者就可以是同一人。“民政部門托底就是因為生前沒有指定遺產管理人。”張玉霞解釋道。
上海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律師燕曉鳳長期關注老年人的監護問題。據她走訪調研發現,政府部門比如民政,秉持“國不與民爭利”的理念,并不希望充當遺產管理人。“一旦承擔這一角色,往往要陷入長達數年的訴訟,不僅給民政工作帶來壓力,也造成法院司法資源的浪費。”她對第一財經記者說道。
近年來,燕曉鳳一直在推動意定監護工作的落實。但從她接觸的案例來看,現在很多老人對于指定意定監護人的意愿都還不是很強烈,更難去說服他們指定遺產管理人。
她認為,老人之所以遲遲無法訂立遺囑或做好人身監護安排,或許與中國傳統思想觀念有關,他們覺得自己還未到垂暮之年,受這種習俗影響,難以做出妥善安置。
她呼吁,無論是基于自身權益,還是殘障子女的未來生活安排,老人都應提前規劃人身監護和財產安排,尤其是遺產安排。同時,從政府和社會治理層面而言,建議主動提前幫助這些老人做好規劃。
2024年12月,上海市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對孤寡失獨老人遺產管理問題起到了一定的預防和應對作用。
“但對于老養殘家庭等特殊群體,更應注重源頭治理,提前輔助老人做好人身監護及財產規劃,以實現老人意愿,妥善安置其人身和財產,減少司法訴累和社會治理成本,實現良好社會效果。”燕曉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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