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9 日消息,博主@韓路 發布視頻,展示了一款酷似小米 YU7 的“老頭樂”車型,從其視頻可見這臺“老頭樂”低速電動車外觀方面大體照搬了 YU7的設計,整體略顯粗糙,同時車輛前備箱蓋的小米“MI”Logo被換成了“M 七”字樣。
獲悉,低速電動車,俗稱“老頭樂”(因其常被用作老年人的代步車而得名),是電動車的一種,其外觀類似汽車,但多數車型既不如汽車的行駛速度快、也不如其續航里程高,同時缺乏安全性,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各類交通違法更是屢見不鮮。
全國各大城市當下正逐漸淘汰老頭樂,例如北京市自2023年12月31日全面禁止違規“老頭樂”上路行駛與停放。
參考當年報道,事實上在 2015 年,便有濰坊瑞馳公司打著“雷軍電動”名號生產銷售一系列車標酷似小米 Logo 的老頭樂,后續小米將該公司訴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認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小米公司 40 萬元。
2015 年 8 月,小米公司起訴濰坊瑞馳公司稱,該公司在其生產的電動車上使用了小米商標,并取名“雷軍電動”,小米公司于是將這家生產電動車的企業告到了法院。小米公司認為,濰坊瑞馳公司的行為意圖搭小米公司便車,使公眾誤認為該款電動車是小米公司生產的,或者與小米公司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濰坊瑞馳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 50 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小米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被告濰坊瑞馳公司作為涉案雷軍系列電動車的生產者,在車身顯著位置使用了商標標識,該標識與小米公司在注冊的商標相比,二者主要部分均為 M 造型,整體外觀上亦存在較高的相似程度。經小米公司的經年使用和經營,商標現已具有相當的顯著性,為公眾普遍知悉,故濰坊瑞馳公司使用的商標與小米公司的商標構成了近似商標,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系小米公司生產或者與小米公司存在授權、投資、合作等關聯關系。
除使用近似商標給相關公眾造成的混淆可能之外,濰坊瑞馳公司還將與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軍相同的名稱作為商標、商品系列名稱進行使用,兩種使用方式相互結合進一步增加了相關公眾將濰坊瑞馳公司產品來源與小米公司發生混淆的可能,凸顯了濰坊瑞馳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譽的主觀惡意。故濰坊瑞馳公司侵犯了小米公司就商標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濰坊瑞馳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 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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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軍電動”輸了!小米獲賠 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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